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4号文件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6〕1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办发〔2015〕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普遍建成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文化遗产保护等功能于一体,资源充足、设备齐全、服务规范、保障有力、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建立一套符合实际、运行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打造一支扎根基层、专兼职结合、综合素质高的基层文化队伍,形成常年开展、群众喜闻乐见、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文化活动,使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成为我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阵地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综合平台。
二、具体任务
(一)明确建设标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建设管理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建标〔2012〕44号)和文化部《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8号)为基本依据,结合国办发〔2015〕74号文件执行。全省财政困难(沂蒙革命老区)县(市、区)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设施达到国家三级以上标准,其他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标准。进一步修订完善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与服务标准,制定完善城乡统一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标准。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质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确定建设任务。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重在完善提升,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优化功能配置,配套建设文体广场,面积、功能达到相应标准。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主要采取盘活存量、调整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进行,不搞大拆大建。依托村(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文化活动室、闲置中小学校、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城乡综合公共服务设施,在明确产权归属、保证服务接续的基础上进行集合建设,并配备相应器材设备。鼓励城市社区利用闲置商品房,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进行建设。7005个省定贫困村及户籍人口300人以下的村建设综合文化活动室,面积应不低于80平方米;其他村(社区)建设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面积应不低于200平方米。配套建设文体广场,并建有阅报栏、健身路径、灯光、有源音箱、善行义举“四德”榜等必要配套设施设备。文体广场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偏远地区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可酌情安排。省定贫困村综合文化活动室配套安装数字科普显示屏。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套建设乡村剧场、儒学讲堂、道德文化讲堂和历史文化展室(乡村记忆博物馆)。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文化厅、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协、省体育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三)加快建设进度。2018年,实现全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基本覆盖,2019年查遗补缺,2020年完善提升,形成较为完善的全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网络体系。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整合资源提升服务功能
(一)明确功能服务定位。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着眼于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按照《山东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和各地实施标准,由县级政府确定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基本服务项目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数量、规模和质量要求,广泛开展文艺演出、读书看报、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体活动、科普展教、文化遗产保护、“乡村记忆”工程、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等。依托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文化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基层服务点以及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山东数字科普工程等,广泛开展政策宣讲、理论研讨、学习交流等党员教育活动。开展公民科学素质行动和法制宣传教育,开展以“孝道”为至美的道德教育活动,开展新农村新生活培训等活动,提高基层群众科学文化素养和法律意识。传承普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挥城乡社区、村儒学讲堂、历史文化展室(乡村记忆博物馆)等载体在国学教育、传统体验、历史展示等方面的功能。按照功能综合设置的要求,与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配合开展就业社保、养老助残、妇儿关爱、人口管理等其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
(二)整合公共文化资源。按照提供综合性服务的要求,整合各部门基层公共文化资源,实现人、财、物统筹使用。一是整合数字文化资源,完善文化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二是整合图书资源,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总分馆制。进一步整合公共图书馆、乡镇文化站、农家书屋图书资源,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实现县域公共图书资源共建共享和一体化服务。三是整合部门资源,提高服务能力。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提供应急广播、广播电视器材设备维修、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等服务。推进基层体育健身工程,打造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推动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提档升级。加强文化体育设施综合管理和利用,提高使用效益。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
(三)丰富产品和服务内容。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在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作用,广泛开展政策解读、专题报告、百姓论坛等活动。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和中国梦主题教育实践,推进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家庭创建和乡贤文化建设,举办道德模范展览展示、传统文化展览展示、巡讲巡演活动。增强综合性服务功能,开展艺术普及、全民阅读、法治文化教育、科学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技能和就业技能培训等。培育和扶持群众文化团体,兴办读书社、书画社、乡村文艺俱乐部,组建演出团体、民间文艺社团、健身团队以及个体放映队等,结合重要节假日、重要节点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加强对广场舞等群众文体活动的引导,倡导开展规范、文明、积极的广场文化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引导所联系群众积极参与职工交流、青少年课外实践和妇女文艺健身等文体活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村(社区)儒学讲堂及历史文化展室(乡村记忆博物馆)阵地作用,完善功能布局,丰富活动内容,传播普及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教化育人功能。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
(四)创新服务方式。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实行错时免费开放,提高使用效率。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根据功能要求制定服务目录,设置文化产品及服务“菜单”,采取“订单”服务方式,实现供需有效对接。结合公共文化机构总分馆制建设,设立流动文化服务基层服务点,建立城乡“15-20分钟公共文化服务圈”,打通公共文化服务“最后一公里”。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需求,量身打造特色服务项目,实现公共文化服务人群均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应建有无障碍设施,便于残疾人参与。大力推进数字文化服务,提供数字阅读、文化娱乐、公共信息和技能培训等服务。推广文化体育志愿服务,壮大文化志愿者和城乡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深入推进“结对子、种文化”活动,建立对口帮扶机制,推动省市级骨干文艺团体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结对子”。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
四、完善建设管理机制
(一)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县级政府在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中承担主体责任,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存量改造和增量建设任务,把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纳入到支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上来。各级文化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协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立足职责、分工合作。公共文化体育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根据当地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存量和使用状况,结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按照均衡配置、规模适当、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进行规划布局。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等)
(三)创新运行机制。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社会化运营,引入竞争机制,拓展政府购买范围,出台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具体办法,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五、加大保障力度
(一)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标准,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统筹安排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通过县级基本财力转移支付,重点对全省财政困难(沂蒙革命老区)县(市、区)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和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给予补助。结合中央财政支持,对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区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财政厅、省文化厅)
(二)引导社会资金提供支持。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落实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各项优惠政策,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37号文件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3号),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以兴办实体、捐赠物品、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备等途径,支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民间文艺社团、演出团体等开展文化下乡演出。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财政厅、省文化厅)
(三)加强队伍建设。按照《山东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中“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配备有编制人员1-2人,规模较大的适当增加;社区、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大院)设有由政府购买的公益文化岗位”的要求,落实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人员,并在村级设立公益岗位。推广文化管理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经验,鼓励志愿服务,定期开展培训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文化体育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委宣传部、省编办、团省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等)
(四)健全评价考核机制。各市文广新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与服务情况的需求反馈、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机制,同时引入社会第三方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对公众满意度较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六、切实抓好落实
(一)明确时间要求。2016年年底前,全省范围内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全部建成并改造提升,达到规定标准;村(社区)建成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60%以上。2017年年底前,全省范围内村(社区)建成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80%以上。2018年年底前,全省范围内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基本建设完成,并实现常态化运行。其中,省定贫困村的综合性文化活动室建设同步进行。国家级、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区要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率先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制定落实方案。各市、县(市、区)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或行动计划,细化任务要求,制定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五年工作进度表,并列出年度工作台账。 (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督导检查。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纳入全省各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列入各有关部门与各市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书,每半年进行调度督查,每年将年度工作台账完成情况作为省级财政奖补依据。各市、县(市、区)按照年度工作台账及时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责任单位: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附件:山东省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服务基本标准(试行).pdf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3日